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,也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保障。目前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工作已進入設計和決策階段,如何界定它的職能,確定它的層級,是問題的關鍵。對此,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教授在《人民法院報》上發表文章《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責與使命》中指出:
  從國外經驗來看,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院多數也只審理技術類案件。參酌各國的經驗,作為探索,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具有全局觀和前瞻性,著眼於總體規劃和頂層設計,尋求“性價比”最高的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措施。
  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能應體現“有所為,有所不為”的原則,把該法院的核心職能界定為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。從實際出發,抓主要矛盾,解決根本的、核心的足以影響全局的問題。主要是涉及專利、計算機軟件、技術秘密、集成電路、植物新品種等技術性較強的案件,知識產權的確權案件,以及審查反壟斷法執法部門的裁決案件。其他案件,仍由現有的審判機構負責審理。這樣安排,既解決了主要矛盾,也對全國各地現存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業務不會造成衝擊。
  (原標題:要堅持“有所為,有所不為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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